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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连续出台三个办法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财政部、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近日,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苏财购〔2015〕3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购〔2015〕25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苏财购〔2015〕27号)等三个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一系列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列入购买范围,同时对购买方式和程序、工作机制、部门职责、保障措施予以明确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则重点从监管、保障的角度,明确了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的相关要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是我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广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争取公共资源、服务人民群众、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下一步,省财政厅、民政厅还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机制,推动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三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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