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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作方案

 

2015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产业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的产业化或工程化、购置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示范应用,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等。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专项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具体支持方式根据年度投资重点确定。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二)单个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对少数初创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应用示范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0%进行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于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填补国内重要空白的项目,经批准可进一步提高投资补助(贴息)比例及限额。

(三)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专项支持的重点方向、指标参数、预定目标、工作程序、支持方式、时限要求等,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安排。

(二)项目单位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地方企业项目由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申请。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申请。

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内项目组织申报流程和部门分工,原则上要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参数要求。

2、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

4、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5、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6、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四)地方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申报项目审核工作机制,确保申报项目前置条件齐备真实、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符合要求。在对2014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审计中,发现有项目的前置条件不真实的地方或中央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评审内容为:

1、项目符合规定的具体方向和参数要求;

2、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规定的其他要求。

由受托评估咨询机构对每个方向的评审项目按照评审打分进行排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更不得干预项目评审。

(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机构的评审打分排序,由高到低选取项目,联合审核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编制下达投资计划。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按照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单位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变化,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

(三)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项目实施和国家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每半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选择若干项目开展后评估工作。

(五)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单位有骗取、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投资补助资金、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责令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监督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投资补助资金,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其它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罚。根据情节,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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