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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

信息索引号014007844/2015-00111发文日期2015-09-02公开日期2015-09-02
文件编号锡经信规发〔2015〕1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工业、交通--其他体裁通知
关键词经济,管理,企业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

 

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以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划分依据。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产品为工业产品,包括技术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

(一)“专”是指专业化生产或服务。即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

 (二)“精”是指精益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致化服务。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生产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是指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即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色资源,研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在商标和品牌等方面形成特色优势。

(四)“新”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即企业依靠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等方式研制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无锡市“专精特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产品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产品认定:

(一)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二)产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主业明晰,对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三)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近2年内的授权发明专利或技术、产品被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

(四) 企业信用良好,前3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请。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入库。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纳入各市(县)、区 “专精特新”产品项目库,进行跟踪监控和培育扶持。在此基础上,提出市(县)、区初审意见,择优向市经信委推荐 “专精特新”产品候选产品。

(三)评审认定。市经信委根据各市(县)、区级“专精特新”产品推荐情况,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次。流程如下:

1.专家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配合听取项目单位答辩或进行现场审查等形式进行。

2.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产品,在市经信委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信委对异议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查实,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评审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公告认定结果,授予“无锡市‘专精特新’产品”称号。

第七条  “专精特新”产品荣誉称号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可在三年期满后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八条  被认定的无锡市“专精特新”产品,符合当年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将给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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